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技术合作和种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17-05-26 16:04
各区、县(市)农业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市重大农业技术合作和种业发展项目的建设,现将《杭州市农业技术合作和种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农业技术合作和种业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杭州市农业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16年5月4日
杭州市农业局办公室 2016年5月9日印发
杭州市农业技术合作和种业发展
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5]135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97号),杭州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杭州市农业现代化的实施意见》(市委[2013]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推动杭州市现代农业技术合作和种业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实施总体要求
主要围绕培育杭州市现代农业科技集聚区的目标,建设市级种业创新园和若干农业科技展示平台,重点引进植物工厂、养殖工厂等全国领先的技术,在农业生产功能区加强物联网等智能化技术应用,引进一批国内、省内领先的农业技术和农作物品种,选育和推广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作物新品种,保护利用一批农业种质资源,加速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到2018年力争打造市级种业创新园和市级现代农业科技展示平台(基地)10个以上(主要集中在农业科技集聚区内),项目在技术创新性和领先性的基础上,注重技术应用规模和展示带动作用,通过农业园区生态化、景区化建设,促进三产协调、融合发展。
项目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并实行合同管理,明确管理主体和项目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市、县两级农业局负责确定项目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推荐、项目实施的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市、县两级财政局负责监督同级项目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
二、项目实施主体
(一)现代农业技术合作项目实施主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金和技术实力较强,具有应用现代农业技术意愿,能与科研单位在利益分配和责任分工上形成共识的工商资本企业、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2、主体通过项目实施所引进的农业技术,经农业部门推荐和行业专家审核,在国内和省内具有先进性,对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有良好的示范引领作用;
3、申报主体有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实力及自筹资金证明。申报单位当年或上一年净资产必须200万元以上,且不得低于申请财政补助资金总额,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应低于65%,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未向银行贷款的除外)。有充分材料证明自筹资金能够到位,并用于本项目建设。
4、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种业发展项目实施主体为:
1、提升综合竞争力的市级重点种业企业;
2、开展引种、育种攻关和种质资源保护,成果可适时向企业转化的市级科研和推广单位。
三、项目扶持内容
(一)现代农业技术合作项目的扶持内容:
1、设施设备集成。应用现代农业技术所使用的各类设施设备,如玻璃温室、排灌设施、植保设备、环境监测系统、质量控制系统、生态环保系统、自动智能设施、智能展示系统、农牧业节水设备和生产过程中的清洁技术与设备,及其他应用现代农业技术必须使用的设施设备和专用材料。
2、农业技术服务。包括农业基地整体设计规划、现代农业技术集成应用所需的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项目在建设中的技术指导、项目完成建设后的长期稳定的技术服务等。
3、其他经市级认定需要扶持的内容。
(二)种业工程项目的扶持内容:
1、种业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主要扶持市级重点种业企业围绕提升农作物良种育、繁、推能力,支持杭州市龙头种业企业受让各级农业科研单位育成的农作物品种权,与高校和科研单位开展农作物新品种合作育种攻关;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建立相对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到省外建立适宜的良种繁育基地;以及开展优质高效多抗农作物新品种引进试验和示范推广。
2、市级农业科技创新和展示基地建设。主要包括市级种业科技创新基地沟渠路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现代农业科技展示、种业科技创新专用设施设备购置,以及农业科技成果展示、种业科技创新的先进平台的搭建等。
3、引种、育种攻关。主要扶持市级科研和推广单位开展新、优品种引进与农作物自主品种选育,包括亲本材料、新种质创制的异地加代、检验检测、专用材料以及测试鉴定等投入。
4、市级种质资源保护基地建设。重点扶持市级科研和推广单位开展地方特色种质资源调查,建立地方种质资源保护圃和珍贵、稀有、濒危的地方品种自然保护区等公益性和准公益性项目,为种业可持续发展储备资源。
5、其他经市级认定需要扶持的内容。
四、项目扶持及管理
(一)农业技术合作和种业发展项目均采用财政直接扶持和贷款贴息等间接扶持相结合的方式,扶持比例为:
1、对主体种植基地面积在1000亩(畜牧生猪养殖5000头,其他按农业部有关办法折算;水产养殖800亩)以上;主体与相关科研单位达成合作协议,引进国内领先技术一项以上,集成省内领先技术五项以上;项目在农业园区生态化、景区化建设,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等方面有很强的示范效果;项目成果在五年内具有先进性,通过示范引领带动相关农业产业总体技术提升。符合扶持内容的、工程投资概算在500万以上的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扶持,扶持资金不超过扶持项目内容概算的50%,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同一主体属二次以上申报市农业技术合作项目的,如异地建设的项目按现行补助标准的70%进行补助,如原项目建设地连片扩大建设的项目,按原补助标准补助。
2、市级种业创新园建设项目,对于具有基础性、公益性内容的建设项目,由市级财政给予一定扶持;对属于经营性的建设内容,采用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间接扶持,扶持资金一般不超过总投入的30%,具体由市农业局和市财政局对项目申报内容进行审核。
3、对市级农业科研单位承担的引种试验、育种攻关项目和种质资源保护等具有公益性或准公益性的项目,采用财政资金直接扶持的方式,每年立项数量不超过5个。
4、根据我市产业发展扶持政策要求,相关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在条件成熟的时候,通过农业产业基金投入项目建设的形式,对项目进行间接扶持。
(二)项目建设资金以实施单位自筹和财政资金扶持的方式构成,财政资金采取分期拨款方式进行扶持。签订项目合同后,下拨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项目通过验收后,再拨付50%(经第三方评估,投资不到预算额度的,补足实际投资的剩余补助资金),如有虚假错报,停止拨付、追回资金并追究主体责任。
(三)市级补助资金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主体单位。区、县(市)级补助资金由当地农业局会同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主体单位。同一建设内容的项目不得在农业、科技等部门重复立项。
(四)项目建设自筹资金应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专人核算、专人管理。项目完成后实施单位需提供相关发票及凭证,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规范合理。
(五)项目主体应定期向各级农业局和财政部局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各级农业局和财政局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项目立项程序及要求
(一)项目采用申报制,每年由各级农业局根据杭州市农业技术合作的具体要求和农业科技集聚区的建设进度,择优组织主体进行项目申报,由市农业局组织第三方评估并形成拟立项方案后,报市政府同意。
1、现代农业技术合作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市农业局制定的项目申报书,主体与科研团队签订的合作协议(鉴于商业因素,市农业局负责保密),有资质编制农(林)业项目建设规划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申报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书,并明确相应的配套资金数额;有资质的科技查询部门出具项目应用技术的查新报告;项目存在用地审批的,应提供项目用地的选址情况,包括项目用地测绘、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等,项目申报单位应出具用地审批手续或土管部门的证明;项目建设涉及环境评估的,需取得环评报告,因客观原因难以取得的,需取得有关职能部门的证明;基建类项目需提供工程实施方案和造价;近两年资产负债率及银行信用等级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2、种业工程项目申报材料包括:市农业局制定的项目申报书,种业企业能力提升和创新园设施设备建设应提供购置清单和价格估算;合作育种项目应当提供合作协议;农作物品种权转让的,应提供申报书、合作协议和转让费用专业评估报告;引种、育种攻关和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和专用材料、设施设备等投入的测算;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申报材料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市农业局提供行业专家名单,相关会计事务所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评组,根据项目的实施方案,确定项目类型及其扶持方式。
(三)项目进行合同管理,市农业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与主体签订合同,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规模、标准;因特殊原因需要项目变更的,项目实施主体应事先向市农业局书面申报,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主体可根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和不同内容,按年度滚动申报项目,对上一年度实施绩效不佳的项目,不再滚动扶持。
(五)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档案,主要包括:
1、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实施方案;
2、项目实施计划下达文件和资金下达文件;
3、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的组织管理,项目合同或协议,项目预算等;
4、项目资金使用凭证;
5、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材料。
六、项目验收和监督
(一)鉴于项目较高的扶持力度及其公益和准公益的性质,项目全部由市农业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验收:
1、审计、评估。由具备资质且在政府采购清单内的会计事务所对项目实际投资进行审计、评估。
2、绩效评估。由市农业局提供行业专家名单,相关会计事务所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考评组,建立评估体系,对项目进行实地勘验和台账检查,对目标完成情况及其社会、经济、生态等方面效益进行评估。
(二)经第三方验收评估,凡发现存在虚报、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行为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属项目单位责任的,取消该单位今后三年内市级支农项目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农业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应每年汇总项目绩效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并及时向市政府进行报告。市财政局对项目绩效监管,项目实施情况良好且绩效显著的,在相关政策扶持时给予适当倾斜;对项目绩效不佳的,市财政局有权削减或停止安排相关扶持资金。
本办法由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至2018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