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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698/2019-003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农〔2019〕78号 公开日期: 2020-01-02
发布单位: 市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需要解决主要问题

(一)制定目的

为积极培育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化程度,推进全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认定与管理工作,落实《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杭乡振组〔2019〕2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必要性

1.党中央国务院在2019年出台了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相关政策。我市辖区耕地较少,尽快让农民富裕起来,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意义重大。

2.目前,我市萧山、余杭、临安、富阳、桐庐、建德、淳安7区、县(市)经工商注册的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近五千家,种类繁杂,对农业生产行业规范化运行指导势在必行。

(三)可行性

2003年以来,我市开展对农民专业合作规范化社运行指导。2013开展家庭农场认定与管理工作,有较为成熟的指导经验。各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积极申报意愿。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进一步解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遇到的困难。

2.对享受政府财政奖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持续运行监测。

二、主要内容

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年度计划,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评定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由市、县农业农村局(业务主管部门,下同)组织实施。

(一)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相关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1、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3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5个以上),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

2、种养殖规模应高于当地同产业规模经营平均水平,农机、植保服务合作社年作业面积不少于3000亩次。

3、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生产过程全程记录;配有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实行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80%以上;在县级以上农产品例行抽检中,未发现违规使用投入品行为。

4、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行上市前抽检及合格证制度;产品质量认证比例达80%以上。

5、拥有注册商标或经授权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年经营服务收入100万元以上。

6、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

7、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报市示范性家庭农场,必须是县级示范性家庭农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所经营的土地签订规范流转合同,耕地流转剩余期限5年以上,林地流转10年(其中经济林5年)以上,流转规模高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

2、执行国家或地方农产品质量标准或操作规程,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占总产量的80%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自律性检测检验制度健全,并实现农业生产生态化。

3、农场拥有或经授权使用统一的注册商标,统一品牌销售占总销售量60%以上(鲜活水产品等不适宜包装销售的产品除外)。

4、在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据库中,有完整的基本信息。

5、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适用范围

本市辖区内县(市区)所有的由本地农户经营的经营主体和供销系统农业经营主体均适用本政策。

三、征求意见等情况

《杭州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杭州市示范性家庭农场评定及监测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经向余杭、萧山、富阳、临安、桐庐、建德、淳安7个区、县(市)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市林水局等市级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27条,吸纳15条。2019年10月23日—11月6日,本《办法》在杭州市农业农村局网站“杭州农业信息网”上征求公众意见,未收到修改意见。

四、制定本办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

3、《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4、《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5、《浙江省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浙农经发〔2015〕7号);

6、《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20号);

7、《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示范性家庭农场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经发〔2013〕15号);

8、《关于印发<杭州市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方案>(杭乡振组〔2019〕2号)。

五、重大分歧问题的协调处理情况

本《办法》在征求各区县(市)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及本局内设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时,均未出现重大意见分歧。

六、有效期限

本办法有效施行期为4年,属阶段性工作。

七、解读机关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尹导

联系电话:85256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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