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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杭州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完善我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规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及时控制农业机械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农业机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机构改革后“三定”职责范围有所调整的实际情况和《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精神,对《杭州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杭州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快速报表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6月26日




杭州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增强杭州市处置各种突发农业机械(以下简称农机)事故的能力,提升应急管理水平,科学实施应急救援,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17〕131号)、《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浙农专发〔2018〕8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实际,特修订杭州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道路外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农机事故分为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级)、重大农机事故(Ⅱ级)、较大农机事故(Ⅲ级)和一般农机事故(Ⅳ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工配合、协调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1、工作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事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中重大以上农机事故负责做好协助工作,较大农机事故负责做好组织、协调工作,一般农机事故负责做好指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处,负责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提出处置意见,起草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提出修订意见,组织和指导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宣传、培训和演练,总结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本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一般农机事故处置工作,协助处置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现场救援指挥和救援力量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农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农机事故、协调事故处置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告事故进展及救援情况等相关工作,并视情况设置综合协调、现场救援、事故处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负责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公安、卫健、宣传等部门进行协调,及时投入力量救治伤员,控制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上报事故信息;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避免发生上访等事件。

现场救援组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财产,事故涉及危化品安全隐患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封锁危险场所,疏散人员,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事故处理组负责收集事故现场第一手勘察资料和事故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制作现场笔录;查清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各当事人的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查明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按需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评判和定性等,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装备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等应急保障工作。

三、预防、预警和报告机制

1、事故预防

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加强农机隐患排查治理,严格办理农机牌证和开展检验工作,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加快农业机械淘汰更新,不断提升农机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2、预警行动

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较大以上农机事故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反映,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3、信息报告

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案电话,建立值班制度,接到事故报告并核实后,迅速将事故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措施。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事故报案电话:17357110729、0571- 85259499(传真)。

经核实,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同级安委会办公室、市级农机主管部门。

经核实,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上级农机主管部门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并逐级上传《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快速报表》(附件2),每级上报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小时。

四、应急处置

1、分级响应

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V级、III级、II级和I级。发现或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后,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农机事故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当农机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恶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1)Ⅳ级响应

核定为一般农机事故的,由事发地县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委会办公室,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其中,造成2人死亡或者5-9人重伤的,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事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派出专业人员指导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Ⅲ级响应

核定为较大农机事故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农机事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办公室,启动Ⅲ级响应,并由领导小组组长带领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县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立即启动预案,按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3)Ⅱ、I级响应

核定为重大农机事故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和核定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需启动I级响应的,事发地市、县两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按《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浙农专发〔2018〕83号)要求启动相应预案,配合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应派人赶赴现场,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组织抢救受伤受困人员,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农业机械和驾驶(操作)人员,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3、现场处置

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应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加强与公安、急救、应急管理、保险等部门或机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时,应按规定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5、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终止响应,恢复农机安全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农机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2、总结报告

农机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农机事故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评估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过程,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六、保障措施

1、队伍保障

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工作职责,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及时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农机事故应急观摩演练,锤炼救援队伍素质,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处置能力。

2、资金、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确保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落实演练、宣传培训经费,保障应急救援交通车辆。做好日常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应急响应装备器材齐全完好,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3、协作部门保障

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与公安交通、卫健等部门应急预案的对接,确保不同级别的农机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涉及的救护、治安、交通道路管制等工作能迅速有序展开,伤员能迅速送治,救援物资、器材和救援人员运送能及时到位。

4、技术保障

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可按需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涉及农机事故的技术鉴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5、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2、有关规定

(1)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得到发生较大以上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或接到相关部门情况通报的,事故快速报告参照以上“信息报告”部分规定执行。

(2)发生较大以上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地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得到信息或接到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农机主管部门配合处理的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杭农办〔2018〕212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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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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