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愉悦家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擅自开展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案
- 发布日期:2020-10-22 14:44
执法部门: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相对人名称:杭州愉悦家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GKBCQ3L
法定代表人:张计划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杭农(畜牧)罚决字〔2020〕第8号
违法行为类型:擅自开展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当事人擅自开展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七)项“不得擅自开展狂犬病等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擅自开展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00元)。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2日
信息来源: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