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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愉悦家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擅自开展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案

执法部门: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9

行政相对人名称:杭州愉悦家宠物医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GKBCQ3L

法定代表人:张计划

行政处罚决定书号:杭农(畜牧)罚决字〔2020〕第8号

违法行为类型:擅自开展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当事人擅自开展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十七条第(七)项“不得擅自开展狂犬病等动物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杭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七)、(八)、(九)项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停止擅自开展犬类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00元)。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0月22日

编辑:
信息来源: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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