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698/2020-0111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农〔2020〕63号 | 公开日期: | 2020-11-26 |
发布单位: | 市农业农村局 | 统一编号: | ZJAC65-2020-0006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0-11-26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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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发挥农业保险在分散农业生产经营风险、服务现代农业发展、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改进农村社会治理、保障农民收益等方面的作用,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林草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立足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农业发展和“扩面、增品、提标”为宗旨,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坚持市场运作。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3、坚持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不得强迫、限制其参加农业保险。结合实际探索符合不同地区特点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充分调动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
4、坚持协同推进。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三)主要目标
到2023年,基本建成功能完善、运行规范、基础完备,与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阶段相适应、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围绕杭州农业种养殖特点,力争实现稻谷、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75%以上,生猪养殖的农业保险覆盖率达到95%以上,政策性(财政补贴)农业保险基本覆盖全市种养殖主要品种,农业保险保障基本覆盖自然灾害等基础保险责任,逐步扩大收入保险和价格指数保险试点范围。到2030年,农业保险持续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总体发展基本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
1、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继续抓好中央、省定险种的落实工作,推进特色农业主体综合保险、叶菜价格指数保险、渔业互助保险等市级特色险种的实施工作,并根据保险试点和产业发展需要每年研究决定推广保险种类的增减。稳步扩大涉及粮食安全和民生的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提高小农户农业保险投保率,实现主要粮食作物愿保尽保,切实巩固我市主要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鼓励保险机构围绕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菜篮子工程和经济作物栽培的风险保障需求开发新品种,通过推广气象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产值产量险等创新险种,满足种养殖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的参保需求,扩大保险覆盖面,发挥农业保险“兜底”保障作用。着力研究解决困扰森林保险发展的瓶颈问题,大力改革森林保险相关政策制度,分类施策。
2、支持县级险种创新扩面。鼓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以产业政策为导向,开发能够体现区域特色,产业规模较大,农户投保意愿强烈的特色农业保险产品,着力提高地方优势农产品保险覆盖面,力争实现一县一品或一县多品,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3、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落实中央、省定财政补贴险种提标工作,重点推进生猪、能繁母猪险种按省定最高保额标准投保,鼓励主体叠加保额扩充保险。以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和市场变动双重风险为目标,建立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在覆盖农业生产直接物化成本的基础上,增强农户收益保障,有序推进完全成本保险,积极开展收入保险试点,逐步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
4、拓宽农业保险服务领域。构建涵盖财政补贴政策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多样化组合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满足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探索开发现代农业全产业链保险产品,包括财产、货运、人身、责任、保证等风险保障在内的一揽子保险产品。逐步将农业从业人员和农机、农业生产厂房等保障农业生产设备设施纳入保障范围。支持开展农民生产期间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保险机构为农业对外合作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将农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加强农业保险与政府减灾救灾工作的配合,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防预、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二)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
1、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协同作用。各级政府不参与农业保险的具体经营,在充分尊重保险机构产品开发、精算定价、承包理赔等经营自主的基础上,通过给予必要的保费补贴、大灾赔付、提供信息数据等支持,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定期对全市农业保险的承保率、赔付率、农户满意度等方面运营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各保险机构要在遵循保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坚持合规经营与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相结合。各级相关单位按照“谨慎、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同推进险种开发、农险服务等工作。
2、强化农业保险市场监管。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监管,进一步规范农业保险市场秩序的市场竞争,加大对保险机构资本不实、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不足、虚假承保、虚假理赔等处罚力度,对未达到基本经营要求、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和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机构,坚决依法清退出农业保险市场。各级农险协调机构加强对保险机构承保理赔情况动态监管,切实保证全市运营的农业保险产品健康可持续。
3、探索开展“农业保险+”。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活体畜禽抵押贷款保证保险,通过“活抵+保险”试点拓展农业农村抵质押物范围,创新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融资。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鼓励发挥农业保险的增信功能,提高农户信用等级,缓解农户“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提升农业保险基础建设
1、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拟定机制。加强农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农业生态环境进行监测、统计,积极推进地区风险差异化定价,建立科学合理的保费费率拟订和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完善各类险种保险条款。各保险机构要综合考虑地区风险差异、历年赔付情况等因素,在“保本微利”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保费费率,既保障费率水平的连续性,又能真实反映农业生产经营风险状况。探索连续投保保费下浮政策,鼓励实行无赔款优待政策。
2、加强农业保险信息共享。保险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动态掌握参保农户和保险业务情况。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和升级农险业务系统,并提升农险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承保、理赔效率。
3、提升保险机构服务能力。市级险种由市级统一政府采购,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承保保险公司。深入贯彻“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健全适应农业保险服务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鼓励保险机构加强科技创新和投入,丰富线上服务渠道,加快线上线下服务整合,让农户“少跑腿、不跑腿”。保险机构可根据业务需要,配套工作制度,在当地选聘协保员、协赔员等农险专兼职人员,维护基层农险协作人员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提高农险工作人员积极性。
4、落实便民惠民举措。维护广大农户利益,认真落实国家各项惠农政策。保险机构要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触发即赔、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在重大灾害等特殊时期开通小额案件速赔、大额案件快赔等绿色通道,简化理赔流程及手续,切实提高承保理赔效率。鼓励将农业保险服务延伸至乡镇、村组,打通农业保险服务“最后一公里”,切实增强农户获得感和满意度。鼓励基层保险机构利用科技赋能,方便农户查询、接收农险信息,充分保障农户知情权。保险机构要在保险方案中增加条款释义等解释性文字,推动农业保险条款表达通俗化、标准化。加强保险条款及方案解释宣传工作。健全科学精准高效的农险评估机制,建立市、县农业保险专家小组,帮助协调定损争议,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专业人员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同配合
各市、县级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制定工作方案,确定本地区农业保险财政支持政策,统筹协调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推动农业保险与各级财政支持政策的统筹衔接。支持保险机构产品创新,增强村、镇协同,鼓励农户积极参保,协调各级相关部门参与农业保险开发和运营,帮助保险机构有效识别防范农业风险。
(二)加大政策扶持
优化农业保险支持政策,科学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和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保费水平。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列入部门预算,发挥财政政策在农业保险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财政补贴资金监管,强化绩效管理。市级险种财政补贴保费比例一般不高于50%,叶菜保险涉及民生工程可适当提高但不超过90%;县级试点险种需要列入市级财政补助的,经市农险协调办研究同意后,按不高于县级财政补助且不高于40%的总保费比例进行补助;参保全市推广险种,但当地财政不扶持的,该地申请的县级试点市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申报省级特色保险试点由各地人民政府行文上报市农险办转报。
(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深化农业保险领域“放管服”改革,健全农业保险制度体系。加强农业保险风险研究,加大农业保险宣传力度,增加农户保险意识和风险意识。畅通农户投诉和处理渠道,加强信息披露,构建良好的保险生态环境。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作用,规范保险机构业务行为。加大农业保险领域监督检查
力度,加强基层保险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
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
附件:1、全市推广险种财政补助比例表
2、全市推广险种费率浮动机制
3、杭州市特色农业主体综合保险要点
4、杭州市叶菜价格指数保险要点
5、杭州市渔船互助保险要点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1:
全市推广险种财政补助比例表
保险种类 | 补助保费比例 | |
省级财政 | 市级财政 | |
特色农业主体综合保险 | 无 | 40% |
叶菜价格指数保险 | 无 | 90% |
渔船互助保险 | 20% | 30% |
附件2:
全市推广险种费率浮动机制
历史赔付情况 | 费率调整系数 |
连续两年赔付率≤40% | 0.7 |
上年赔付率≤40% | 0.8 |
40%<上年赔付率≤60% | 0.9 |
60%<上年赔付率≤120% | 1.0 |
120%<上年赔付率<140% | 1.1 |
上年赔付率≥140% | 1.2 |
连续两年赔付率≥140% | 1.3 |
注:根据历史赔付情况,设置费率调整系数。承保首年采用基准费率,次年起按表格执行。
历史赔付情况指承保年度所有保单的简单赔付率。
简单赔付率=赔款支出/保费收入
费率调整系数是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上下浮动调整的比例。
承保当年实际费率=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
附件3:
杭州市特色农业主体综合保险要点
一、承保对象
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和农业企业。
二、保险责任
种养两业损失责任、财产损失责任、人身安全责任。
三、保险费率、保险金额
承保对象在下表保险责任中,根据自身不同产业、不同规模,结合实际需求选取所需保险责任,确定保险金额。
四、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责任 | 责任分类 | 保障内容 | 保费或基准费率 | 保险金额 |
种养两业损失责任 | 种养两业成本损失责任 | 保障投保人清单列明的种养品种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疾病疫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成本损失。 | 2%-8% | 根据主体所选投保品种、数量、约定单位投入成本、市场交易价等确定保险金额 |
种养两业收益补偿责任 | 保障投保人清单列明的种养品种因自然灾害、病虫害、疾病疫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收益减少 。 | 2%-8% | 根据主体所选投保品种、数量、约定单位投入成本、市场交易价、收益补偿率等确定保险金额 | |
财产损 失责任 | 固定财产损失责任 | 保障投保人所有的基地内固定房屋或附属设备,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 1‰ | 根据投保财产清单约定重置价值确定保险保额 |
农业机械损失责任 | 保障投保人所有的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 2-4% | 根据投保农业机械约定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 |
人身安全责任 | 雇主责任 | 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长期雇员,在务农耕作劳动期间、上下班途中、或应雇主要求外派工作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受伤的。 | 100元/人/年 | 总保险金额11万元(含身故、残疾金额10万元,意外医疗金额1万元) |
临时雇工 责任 | 临时雇员劳动期间、上下班途中、或应雇主要求外派工作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或受伤的。 | 100元/人/年 | 总保险金额11万元(含身故、残疾金额10万元,意外医疗金额1万元) | |
公众责任 | 在投保人经营场所范围内的第三者人员因投保人责任,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 500元/年 | 总保险金额40万元,每次事故20万元(含财产损失2万元,身故、残疾金额、意外医疗金额18万元) |
杭州市特色农业主体综合保险责任简表
备注:所有险种集约到一张保单上,投保人只需填写一张投保单;投保时,可根据投保人实际需求,灵活选择投保全部险种或部分险种。
附件4:
杭州市叶菜价格指数保险要点
一、参保对象
种植青菜(含小白菜)的市级“菜篮子”基地。
二、参保条件
1.种植地块应位于非蓄洪、行洪区内;
2.种植叶菜品种优良、抗病和抗逆性较强;
3.信用良好,建立生产记录档案,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农村扶持政策挂钩条件。
三、保险责任
青菜(含小白菜)的价格指数。
四、保险期间
冬春季:11月1日(含)起至次年4月30日(含)止;
夏秋季:5月1日(含)起至次年10月31日(含)止。
五、保险费与费率
单位保险金额=保险产量×生产成本
总保险金额=单位保险金额×投保亩数
保险费=保险金额×费率
各保险品种的单位保险金额、基准保费和保险费
保险 品种 | 保险 时段 | 保险产量 (公斤/亩次) | 生产成本 (元/公斤) | 单位保险金额 (元/亩次) | 基准 费率 | 保险费 (元/亩次) |
青菜 (含小白菜) | 冬春季 | 1800 | 1.8 | 3240 | 8% | 259.2 |
夏秋季 | 1200 | 2 | 2400 | 10% | 240 |
六、理赔方式
根据杭州市发改委提供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青菜(含小白菜)交易监测价格作为理赔依据。
若在保险期间的月平均批发市场交易价格低于保单约定价,则按其跌幅比例进行相应赔付;若高于保单约定价的则不发生赔付。
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保单约定价-保险期间月平均批发市场交易价格)/保单约定价×当月约定投保亩数
保单约定价=(保险三年前同期月平均批发市场交易价格×20%+保险两年前同期月平均批发市场交易价格×30%+保险一年前同期月平均批发市场交易价格×50%)
月平均批发市场交易价格=∑每日批发市场交易价格/当月天数。
附件5:
杭州市渔船互助保险要点
一、承保对象
渔船互助保险承保对象,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会员;
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保险责任
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和渔船互助保险两个险种,其中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包含意外身故责任和意外致残责任(详见具体条款)。
三、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四、保险费与费率
保险名称 | 保险内容 | 保险费率 | 备注 |
雇主责任互助保险 | 意外身故责任 | 0.2% | 补贴最高保额50万元 |
意外致残责任 | 0.1% | 补贴最高保额30万元 | |
渔船互助保险 | 渔船全损责任 | 根据渔业船舶互助保险条款确定 |
五、承保机构
浙江省渔业互保协会。
(公开)杭农〔2020〕63号(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