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处理办理流程图
- 发布日期:2020-11-27 09:07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收到请求人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调处的申请后,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不予受理,并告知其救济途径;符合受理条件的,在7日内向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在30日内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由调解部门进行结案归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节 | 办理时限 | 责任处室 | 审查标准 | 办理结果 |
申请 | 申请人向杭州市农业农村局科技教育处 室提交申请材料。 | |||
受理 | 收到申请7日内 | 科技教育处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 | 1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全部材料;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
调解 | 受理30日内 | 科技教育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协议或者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由调解部门进行结案归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