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农办〔2020〕68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0-11-03 10:22
- 浏览次数: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杭州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3日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信息工作制度,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和水平,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一条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工作考核对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条 考核内容:政务信息、杭州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局门户网站和其他媒体。
第二章 任务指标和计分标准
第一节 政务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报送要情信息每月1篇以上、专报信息每季度1篇以上,要情信息字数控制在500字左右,专报信息字数控制在2500字左右。局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编辑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市“两办”。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直接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简报信息,每月不少于2篇。
第四条 要情信息每报送1篇计2分,未完成报送量的扣2分;被省农业农村厅、市“两办”录用的,每篇计10分。专报信息每报送1篇计5分,未完成报送量的扣5分;被省农业农村厅、市“两办”录用的,每篇计20分。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送紧急信息、工作情况交流、调研报告等其他政务信息;被省农业农村厅、市“两办”录用的,参照省、市相关规定,每篇计10~20分。
第六条 完成省农业农村厅、市“两办”约稿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每篇计5分,未完成的每篇扣5分;被省农业农村厅、市“两办”录用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计分。
第七条 报送信息得到市领导批示的,加倍得分(1篇信息有多位市领导批示,只记1次);被中办、国办和省“两办”采用的,参照省、市考核办法相应赋分。
第八条 被省农业农村厅、市“两办”录用的信息由多个单位综合提供的,得分平均计到对应的单位。
第二节 微信公众号
第九条 各单位报送“杭州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信息每月不少于2篇,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每月不少于2篇。
第十条 “杭州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信息按月计分,每报送1篇计2分,未完成报送量的,每篇扣1分;被“杭州农村农业”微信公众号录用的,每篇计3分。
第十一条 报送信息被省、市级公众号录用的,计分翻倍。完成微信公众号约稿的,每篇另计3分,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每篇扣3分。
第三节 门户网站和其他媒体
第十二条 省厅门户网站“各地信息”栏目,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每月上报录用不少于5条。
第十三条 局门户网站区县动态栏目,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每月上报不少于5条。“市级动态”栏目,各单位每月不少于2条,通过各单位账号自行登录上报。报省厅门户网站的信息可同时报市局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省厅门户网站每条录用信息计2分,市局门户网站每条录用信息计1分。信息被省、市门户网站同时录用的,按最高分计。
第十五条 应约在规定时间内为市级以上媒体提供素材并录用,每次酌情给予相应赋分(1-5分),未及时提供,则视情况给予相应扣分(1-5分)。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通过信息员向局办公室报送信息的电子文件,门户网站政务信息除外。报送信息的文末处应注明作者及联系方式。
单个电子文件发送的,文件名应为“日期-单位-类型-标题”;例:20201001-XX处-专报-标题,20201001-XX中心-要情-标题。多个电子文件发送的,应用压缩包,文件名同前。图片应发送原图或分辨率较高的图片。
第十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审核信息是否真实、是否涉密、是否适合上报或发布。涉及局领导的信息,必须经过相关局领导审定并同意后方可上报。通过信息员报送至局办公室的信息稿件,均视为已审核件。
第十八条 要情信息应在该项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作结束后2~5个工作日报送的,减半计条、计分;5个工作日以后报送的,不计条、不计分。
第十九条 报市领导的汇报材料应尽量以专报形式通过政务信息专报渠道报送。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信息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的年度综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统计各单位的信息工作得分,次月15日之前通报得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时段为上年的12月至当年的11月。
第二十三条 迟报、漏报、瞒报信息,录用或发布的信息出现错误的,每次视情节轻重酌情扣5~10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简报》、《杭州信息》、《杭州政务信息》等对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有信息工作考核任务的刊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由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