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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农办〔2020〕68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杭州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1月3日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信息工作制度,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和水平,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市委办公厅和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章  考核对象和内容

第一条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信息工作考核对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第二条  考核内容:政务信息、杭州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局门户网站和其他媒体。

第二章  任务指标和计分标准

第一节  政务信息

第三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报送要情信息每月1篇以上、专报信息每季度1篇以上,要情信息字数控制在500字左右,专报信息字数控制在2500字左右。局办公室对各单位报送的信息进行审核编辑后,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和市“两办”。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直接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简报信息,每月不少于2篇。

第四条  要情信息每报送1篇计2分,未完成报送量的扣2分;被省农业农村厅、市“两办”录用的,每篇计10分。专报信息每报送1篇计5分,未完成报送量的扣5分;被省农业农村厅、市“两办”录用的,每篇计20分。

第五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送紧急信息、工作情况交流、调研报告等其他政务信息;被省农业农村厅、市“两办”录用的,参照省、市相关规定,每篇计10~20分。

第六条  完成省农业农村厅、市“两办”约稿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每篇计5分,未完成的每篇扣5分;被省农业农村厅、市“两办”录用的,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计分。

第七条  报送信息得到市领导批示的,加倍得分(1篇信息有多位市领导批示,只记1次);被中办、国办和省“两办”采用的,参照省、市考核办法相应赋分。

第八条  被省农业农村厅、市“两办”录用的信息由多个单位综合提供的,得分平均计到对应的单位。

第二节  微信公众号

第九条  各单位报送“杭州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信息每月不少于2篇,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报送每月不少于2篇。

第十条  “杭州农业农村”微信公众号信息按月计分,每报送1篇计2分,未完成报送量的,每篇扣1分;被“杭州农村农业”微信公众号录用的,每篇计3分。

第十一条  报送信息被省、市级公众号录用的,计分翻倍。完成微信公众号约稿的,每篇另计3分,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的每篇扣3分。

第三节  门户网站和其他媒体

第十二条  省厅门户网站“各地信息”栏目,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每月上报录用不少于5条。

第十三条  局门户网站区县动态栏目,区、县(市)农业农村局每月上报不少于5条。“市级动态”栏目,各单位每月不少于2条,通过各单位账号自行登录上报。报省厅门户网站的信息可同时报市局门户网站。

第十四条  省厅门户网站每条录用信息计2分,市局门户网站每条录用信息计1分。信息被省、市门户网站同时录用的,按最高分计。

第十五条  应约在规定时间内为市级以上媒体提供素材并录用,每次酌情给予相应赋分(1-5分),未及时提供,则视情况给予相应扣分(1-5分)。

第三章  信息报送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通过信息员向局办公室报送信息的电子文件,门户网站政务信息除外。报送信息的文末处应注明作者及联系方式。

单个电子文件发送的,文件名应为“日期-单位-类型-标题”;例:20201001-XX处-专报-标题,20201001-XX中心-要情-标题。多个电子文件发送的,应用压缩包,文件名同前。图片应发送原图或分辨率较高的图片。

第十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应审核信息是否真实、是否涉密、是否适合上报或发布。涉及局领导的信息,必须经过相关局领导审定并同意后方可上报。通过信息员报送至局办公室的信息稿件,均视为已审核件。

第十八条  要情信息应在该项工作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作结束后2~5个工作日报送的,减半计条、计分;5个工作日以后报送的,不计条、不计分。

第十九条  报市领导的汇报材料应尽量以专报形式通过政务信息专报渠道报送。

第四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条  信息工作按年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局机关处室、局属单位的年度综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统计各单位的信息工作得分,次月15日之前通报得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时段为上年的12月至当年的11月。

第二十三条  迟报、漏报、瞒报信息,录用或发布的信息出现错误的,每次视情节轻重酌情扣5~10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是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简报》、《杭州信息》、《杭州政务信息》等对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有信息工作考核任务的刊物。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由杭州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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