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案
- 发布日期:2020-12-01 14:51
执法部门: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0年11月4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周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农(渔业)罚决字〔2020〕第9号
违法行为类型: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当事人与张**(另案处理)驾驶黑色塑料机动船1艘,使用钓线在钱塘江**附近水域未穿着救生衣从事捕捞作业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和《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和《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2000元)。
信息来源: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