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案
- 发布日期:2020-12-23 14:41
行政相对人名称:郑福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农(渔业)罚决字〔2020〕第16号
违法行为类型: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
执法部门: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0年12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7日20时05分,在钱塘江**附近水域,和华**(另案处理)驾驶浙西渔**从事捕捞作业时未穿着救生衣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罚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100元);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3日
信息来源: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