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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扑灭马属动物疫情,防范马属动物疫病扩散,保障2022年第19届亚运会马术比赛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起草了《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李群;联系电话:86781411;传真:86781400。

附件:《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6月8日



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目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2.2应急部门及职责

2.3应急专家组

2.4应急处置机构

3  预防控制、监测评估和风险防范

3.1预防控制

3.2监测评估

3.3风险防范

4  疫病报告、诊断与确诊

4.1疫病报告

4.2诊断

4.3确诊

5  应急响应

5.1响应原则

5.2先期处置

5.3分类响应

6  善后处理

6.1处置评估

6.2灾后补偿

6.3恢复生产

7  保障措施

7.1技术保障

7.2经费保障

7.3物资保障

7.4交通保障

7.5医疗卫生保障

7.6宣传与教育

7.7培训与演习

7.8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正文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控制、扑灭马属动物疫情,防范马属动物疫病扩散,保障2022年第19届亚运会马术比赛的顺利进行,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杭州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建设实际。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无疫区、保护区和生物安全通道所涉及的行政区域。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类处置。马属动物疫病实行属地管理、分类处置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马属动物疫病处置工作。本预案适用于相关区域马媾疫、马流行性感冒、马病毒性动脉炎、马梨形虫病、伊氏锥虫病(苏拉病)、日本脑炎、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非洲马瘟、水泡性口炎、马脑脊髓炎(东方和西方)、尼帕病毒病、马传染性子宫炎、亨德拉病、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西尼罗河热及狂犬病、炭疽、马鼻肺炎等19种马属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2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发生马属动物疫病时,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和扑灭马属动物疫病并防范扩散,并及时制定具体监测方案,对重点区域开展监测评估。

1.4.3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马属动物疫病的意识,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

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为全市马属动物疫病应急处理的指挥机构,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全市马属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工作。

2.1.2 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区、县(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马属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

2.2 应急部门及职责

市、县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包括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钱江海关、萧山机场海关、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市林水局等部门,主要职责按照《杭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部门职责执行。

2.3 应急专家组

市、县两级组建马属动物疫病专家组。专家组负责马属动物疫病防控措施的咨询和建议,协助马属动物疫病的诊断与防治,参与制定或修订动物防疫物资储备库建设方案、马属动物疫病处置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等,负责对马属动物疫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2.4 应急处置机构

2.4.1应急处置预备队:市、县两级组建马属动物疫病应急处置预备队,设立控制扑灭、消毒处理、后勤保障等业务组,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预备队由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和执业兽医等组成,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参加,负责督导实施扑杀、隔离、消毒、无害化处置等重大动物疫情现场应急处理具体工作。

2.4.2区、县(市)畜牧兽医机构:负责马属动物疫病监测,及时向本级农业农村局提供信息;负责马属动物疫病报告,开展马属动物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检测,向本级农业农村局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负责马属动物疫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报告;负责病料采集和送样;负责组织调拨马属动物疫病疫苗,建立和维护物资储备库。承担本辖区马属动物疫病应急指挥机构和农业农村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3. 预防控制、监测评估和风险防范

3.1 预防控制

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充实基层防疫力量,组织做好马属动物登记标识、强制免疫、疫病监测和虫媒治理;加强马属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监管和易感动物养殖场、隔离场动物防疫管理,开展马属动物疫病净化。

3.2 监测评估

区、县(市)畜牧兽医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强马属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和队伍的建设,组织开展马属动物疫病监测,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工作及时、快速、高效,按时上报监测结果。并根据马属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按照本地区和周边地区、国内、国际马属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开展风险评估,发布风险信息。

3.3 风险防范

当周边省、市发生马属动物疫病且有传入本市风险,市指挥部视情组织开展疫情传入风险评估,及时发布警示或通告,提出易感动物及产品检疫监管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受疫情威胁区县(市)要保持并加强与疫情发生地区县(市)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疫情信息,加强对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及其包装物、运输工具等的检疫监管,开展养殖、运输、经营、市场等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及防疫知识宣传,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力量和资源的准备,迅速做好相关应急工作的准备。

4. 疫病报告、诊断与确诊

4.1 疫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马属动物疫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马属动物疫病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动物疫情举报电话。

4.1.1 责任报告单位及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为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海关和相关科研院校;有关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报告人为具体执行职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4.1.2 报告形式、时限、程序和内容

非洲马瘟、水泡性口炎、马脑脊髓炎(东方和西方)、尼帕病毒病、马传染性子宫炎、亨德拉病、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西尼罗河热、狂犬病、炭疽、马传染性贫血和马鼻疽等12种病种的报告形式、时限、程序和内容按照《杭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执行;发生马媾疫、马流行性感冒、马病毒性动脉炎、马梨形虫病、马鼻肺炎、伊氏锥虫病(苏拉病)和日本脑炎等7种马属动物疫病或病原检测阳性,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1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兽医主管部门。

4.2 诊断

对马属动物疫病的诊断要及时、科学、准确。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初步认为属于疑似马属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确诊,规定由省、国家指定技术单位确诊的病种则将按程序将样品送有关单位确诊。同时,当地应参照有关规定采取果断、有效的措施开展先期处置,防止疫源扩散和疫情蔓延。

4.3 确诊

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权限,对马属动物疫病作出疑似、确诊等判定,必要时由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国家参考实验室检测确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原则

马属动物疫病发生后,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专家组对本辖区内马属动物疫病进行评估,向同级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并根据不同马属动物疫病的性质、特点和发生发展客观规律,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以有效控制疫情,减少危害和影响。

5.2 先期处置

对疑似马属动物疫病,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边调查、边核实、边处理”的原则,第一时间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消毒、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移动、交易等先期处置措施。

5.3 分类响应

5.3.1发生非洲马瘟、水泡性口炎、马脑脊髓炎(东方和西方)、尼帕病毒病、马传染性子宫炎、亨德拉病、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西尼罗河热、狂犬病、炭疽、马传染性贫血和马鼻疽等12种马属动物疫病或相应抗体检测阳性,农业农村部门应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属地政府按照《杭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2发生马媾疫、马流行性感冒、马病毒性动脉炎、马梨形虫病、马鼻肺炎、伊氏锥虫病(苏拉病)和日本脑炎等7种马属动物疫病或病原检测阳性,经紧急流行病学调查评估,呈暴发性流行或疫病的寄主范围、致病性以及病原学特征等发生重大变化,按照《杭州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未呈暴发性流行或疫病的寄主范围、致病性以及病原学特征等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照相关疫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可对患病或阳性动物强制扑杀。

5.3.2.1 限制马属动物及其产品移动,对患病动物隔离治疗或扑杀净化,并开展紧急监测;必要时对相关疫病开展紧急免疫。

5.3.2.2 对排泄物、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马厩、场地和相关设施进行彻底消毒;加强对相关虫媒的消杀。

5.3.2.3 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对疫病进行溯源和扩散风险分析;

5.3.2.4加强检疫监督,必要时停止赛马、演艺等活动。

5.3.3在疫情防控检查、监测排查和流行病学调查中,易感动物检出马媾疫、马流行性感冒、马病毒性动脉炎、马梨形虫病、马鼻肺炎、伊氏锥虫病(苏拉病)和日本脑炎等7种马属动物疫病血清阳性,但病原检测阴性且易感动物临床正常的,不作为疫病处置,但应开展后续跟踪监测,对现场彻底清洗消毒,加强虫媒防控,查明发生原因,强化风险防范。

6. 善后处理

6.1 处置评估     

马属动物疫病处置后,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

6.2 灾害补偿

按照相关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马属动物疫病传播,其家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国家、省没有相关规定和标准的,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6.3 恢复生产

马属动物疫病处置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性措施。根据马属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饲养,恢复畜牧业生产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

7. 保障措施

7.1 技术保障

市县组建马属动物疫病专家组,根据马属动物疫病应急处理技术方案,指导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7.2 经费保障

根据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为马属动物疫病防控和疫情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经费纳入同级预算。

7.3 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马属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制定物资储备目录;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物资常年有效。储备物资主要包括马属动物疫病免疫疫苗等生物制品、马属动物疫病诊断试剂、消毒设备和药物、防护用品、运输工具以及对讲机等通讯工具。

7.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应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7.5 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开展相关马属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和有关疫区内人员的预防和医疗救治工作,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健部门开展工作。

7.6 宣传与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培训班、手册、图片展板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马属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特别是充分发挥科协等社会团体作用,指导群众科学地防范马属动物疫情。

7.7 培训与演习

各级防指办要对马属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7.8 责任与奖惩

各级政府要对在马属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马属动物疫病应急处理技术方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并发布实施。

8.2 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

8.3 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发生相关规定马属动物疫病,按照农业农村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执行。

8.4 进出境马属动物疫病应急处置工作由海关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8.5 本预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编辑:
信息来源:“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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