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 建立分级分类登记制度
- 发布日期:2020-07-31 09:27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切实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主体责任,推进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与大数据平台构建等工作。近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落实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主体责任 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的通知》,并发布相关实施方案。
《通知》强调,健全国家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实施国家和省级两级管理,是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农业种质资源库(场、区、圃),以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为抓手,加快建立健全国家统筹、分级负责、有机衔接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体系与保护机制。全国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由农业农村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并在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全国畜牧总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分别设立农业农村部作物、畜禽、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作为牵头组织实施单位,分别负责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并制定发布分物种登记细则。水产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与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组织实施。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确定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由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指定的技术支撑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通知》指出,开展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实行统一身份信息管理,是保障农业种质资源安全、推进共享交流与创新利用的基础性工作,是贯彻落实《意见》的重要任务。农业种质资源登记要坚持统分结合、分级分类、共享交流、推进利用的原则,加快建立健全国家、省级两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制度。登记工作优先从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等登记主体开展,逐步向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其他登记主体延伸,力争3年内完成现有农业种质资源登记工作。
《通知》指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条件、专业人才队伍、专业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有明确的任务分工,依法有序开展农业种质资源收集、登记、保存、鉴定、评价等工作。要建立与保护目标任务相一致的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分工,规范技术要求,完善档案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应保尽保,确保农业种质资源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交流顺畅、运转高效。同时,要切实落实各方责任,强化责任考核,积极探索有利于农业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交流和共享利用的利益分享机制,加快建成系统完整、科学高效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体系,显著提升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水平。
《通知》指出,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是推进数字化动态监测、促进资源信息交流共享的重要手段。依托现有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种质资源信息化平台等,加快互通互联形成国家农业种质资源管理系统,构建全国统一的农业种质资源大数据平台,与国家种业大数据平台相衔接。国家和省级农业种质资源登记、保护单位确定、资源信息汇交、共享利用、监管等信息统一纳入平台管理,推进国家与省级之间、保护单位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共享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