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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农办〔2020〕49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有效推进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桐庐无疫区”)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款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结合“桐庐无疫区”创建工作实际,现就输入“桐庐无疫区”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工作规范如下:

一、指定准引手续办理机构

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期间有关动物检疫工作的复函》(浙农字〔2019〕689号)批复精神,从非无疫区输入“桐庐无疫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管等有关工作,由桐庐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防疫相关规定执行。

二、明确准引报检工作程序

调运主体从桐庐县行政区域外调入“桐庐无疫区”易感动物(马、驴、骡、猪、牛、羊)及其产品,应在调入前3天内向桐庐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进入桐庐后应经S302、S208指定通道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暂时停止使用《杭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信息凭证》,凭起运地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二次换证后进入桐庐。

指定通道的公路卫生监督检查站对前来报验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要求进行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未经备案报验、未经隔离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直接调入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对接,加强“桐庐无疫区”调运检疫监管的宣传工作,做到告知到位、对接到位。桐庐属地相关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按照“桐庐无疫区”建设和管理要求,规范动物及其产品调运监管程序,严把调运监管关。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8月18日

 

信息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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