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和驾驶未核定船名号、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擅自下水作业案
- 发布日期:2020-09-30 16:16
执法部门: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0年9月2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言得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农(渔业)罚决字〔2020〕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和驾驶未核定船名号、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擅自下水作业
执法部门: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当事人在钱塘江禁渔期间,驾驶无船名号、无船舶检验证书的木质机动船在钱塘江干流从事捕捞作业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2、没收白色塑料机动船壹艘。
信息来源: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