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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和驾驶未核定船名号、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擅自下水作业案


执法部门: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0年9月2日

行政相对人名称:言得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农(渔业)罚决字〔2020〕第3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和驾驶未核定船名号、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船舶擅自下水作业

执法部门: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当事人在钱塘江禁渔期间,驾驶无船名号、无船舶检验证书的木质机动船在钱塘江干流从事捕捞作业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和《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2、没收白色塑料机动船壹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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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杭州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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