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农办〔2022〕46号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输入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卫生标准(修订)》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11-08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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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进一步推进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的管理工作,保障亚运会马术比赛顺利举行,结合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输入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卫生标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10月24日
输入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
易感动物及其产品卫生标准
(修订)
为进一步做好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简称无疫区)的管理工作,维持无疫状态,保障亚运会马术比赛顺利举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杭州桐庐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和农业农村部第510号公告等要求,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适用于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包括马、驴、骡、猪、牛、羊等)及其产品。
1.2 本标准所称无疫区是指桐庐县行政区域富春江以北部分。
1.3 本标准是为了防控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日本脑炎、马梨形虫病、马病毒性动脉炎、马媾疫、伊氏锥虫病(苏拉病)和马流行性感冒、非洲马瘟、亨德拉病、西尼罗河热、尼帕病毒病、水泡性口炎、马脑脊髓炎(东方和西方)、马传染性子宫炎、委内瑞拉马脑脊髓炎、狂犬病、炭疽、马鼻肺炎(疱疹病毒Ⅰ型)等19种动物疫病(简称规定动物疫病),按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无规定动物疫病
区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而采取的一系列防疫措施。
2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要求
2.1 从非无规定马属动物疫区输入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依法办理准引手续。
2.1.1 输入供屠宰用的易感动物,调运前应在输出地养殖场饲养超过3个月,该养殖场在调运前30天内没有引进易感动物、未发生规定动物疫病。输出地县级行政区域3个月内未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2.1.2 输入的马属动物应当实施马流感和日本脑炎免疫,且在免疫有效期内。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日本脑炎、马梨形虫病、马病毒性动脉炎、马媾疫、伊氏锥虫病(苏拉病)、马流感、马鼻肺炎(疱疹病毒Ⅰ型)等9种规定动物疫病检测合格,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检测病种名录。
2.1.3 乳用、种用易感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等需符合国家有关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检疫要求。
2.2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起运前应经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3 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货主凭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指定通道输入,并向无疫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2.3.1 输入的易感动物应当在隔离场或者指定场所接受隔离检疫。检疫合格的,由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进入,到达目的地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隔离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2.3.2 输入屠宰用易感动物应当在无疫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按规定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由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按指定通道进入无疫区定点屠宰厂,24小时内完成屠宰;检疫不合格,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2.3.3 输入易感动物产品应当在无疫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按规定进行检疫。检疫合格,由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进入;检疫不合格,不准进入,并依法处理。
3经无疫区过境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要求
3.1 起运前应取得无疫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意,并经指定通道、在规定时间内过境;
3.2 持有效的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向经过的无疫区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查验合格的,准予过境;不合格的,依法处理。
4运载工具及辅助工具要求
4.1运输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车辆应当采取生物安全措施,防止饲料、垫料、污水抛洒遗漏。
4.2运输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垫料、排泄物等的车辆和用具,应当在装前卸后进行清洗、消毒。
5操作程序
本标准所述输入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申报、审批、检疫和检疫处理的具体操作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