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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农办〔2022〕10号

关于做好2022年钱塘江、苕溪、运河流域禁渔期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渔业执法机构:

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1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实行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等八大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22年钱塘江、苕溪、运河流域禁渔期管理和执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渔区域、时间和类型

(一)钱塘江流域禁渔期制度

1.禁渔区域

(1)钱塘江干流:含新安江、兰江、富春江、钱塘江和千岛湖。北源新安江上游与安徽歙县交界、南源兰江段与金华兰溪交界,下游与嘉兴、绍兴交界。

(2)钱塘江重要支流6条:分水江、渌渚江、葛溪、大源溪、壶源江(壶源溪)、浦阳江。

2.禁渔期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3.禁止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二)苕溪流域禁渔期制度

1.禁渔区域

苕溪杭州段,全长约198公里,含东苕溪、南苕溪、北苕溪和中苕溪。

2.禁渔期

全年。

3.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三)运河流域禁渔期制度

1.禁渔区域

京杭大运河干流杭州段,从主城区三堡船闸到德清县交界,全长约38公里,其中余杭、临平辖区18公里,上城区5公里、拱墅区15公里。

2.禁渔期

全年。

3.禁止作业类型

除娱乐性游钓以外的所有作业方式。

对大运河遗产区等水域已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主要任务

(一)高标准做好钱塘江流域禁渔工作

运用媒体、宣传标语和设立禁渔公告牌等媒介对渔民和社会公众进行深入宣传,营造禁渔工作氛围;做好禁渔期间渔民、渔船管理,确保渔船集中停泊、渔网包扎入库、渔民上岸;加强禁渔期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禁渔期各类违法捕捞行为;强化开捕前后渔船安全检查和安全教育培训,有效保障捕捞有序、生产安全。

(二)扎实推进苕溪、运河流域首年禁渔

今年是苕溪、运河流域实行全年禁渔的第一年,各相关地区要提前谋划、尽早部署,开创禁渔工作良好局面。要及时主动和水利、港航等部门衔接,扎实做好基础数据调取,进一步明确禁渔具体范围和工作分工;广泛宣传禁渔管理制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整合执法力量,加大禁渔区巡查力度,有效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行为。

三、工作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日前)

各地要及早部署,广泛开展宣传动员,为禁渔制度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一是以捕捞渔民为重点,开展全面宣传工作。3月1日禁渔期正式开始前,钱塘江流域地区完成“贴一张通告、签一份告知承诺书、送一份宣传册”等禁渔宣传“三个一”任务,完成属地渔民告知全覆盖。二是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两微一端”等媒体媒介和在重要江(河)段设立禁渔公告牌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禁渔期制度的知晓度,增强群众禁渔护渔的意识。三是建立禁渔期举报制度。各级农业农村局(渔业主管部门)要设立并主动公开禁渔期举报电话,及时处置各类投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农业农村局举报投诉电话为86088495)。

(二)重点管控阶段(3月1日至6月30日)

1.加强渔业执法力度

一是强化日常禁渔执法。以属地为主加强禁渔日常执法巡查,原则上每周巡查频率不少于2次。充分利用现有执法船艇(车)、无人机等执法装备和视频监控、定位终端等监管平台,做到辖区禁渔江(河)段检查全覆盖。二是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市局及市执法队按照统一时间、统一部署、统一行动的要求,在钱塘江流域每月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执法大检查,苕溪、运河流域每年组织一至二次联合执法大检查,形成打击非法捕捞的执法合力。三是做好举报投诉应急处置。各地要严格落实禁渔期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对各类举报投诉要做到第一时间响应,及时妥善处置和反馈。

2.加强渔船渔民管理

渔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制定本辖区禁渔制度实施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科学安排禁渔管理人员和船艇设施,发挥乡镇(街道)政府的作用,将各项禁渔管理措施落到实处。钱塘江流域继续实行禁渔期间渔船集中停泊或上岸管理,按照方便渔民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划分渔船渔民管理片组,明确渔船集中停泊、渔网包扎入库、渔民上岸等具体要求。建立渔民自我管理机制和渔船集中停泊点巡查制度,实行定点定期巡查和渔船管控动态报告。各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渔船集中停泊点的日常巡查,充分利用现有监控及其他信息化技术,确保管控的实效性。

(三)长效管理阶段(7月1日至年底)

7月1日前,钱塘江流域各渔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一次渔民安全教育培训和渔船隐患大排查行动,切实做好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和指导,确保捕捞有序、生产安全。禁渔结束开捕后,各渔业执法机构要延续24小时值班值守不少于1周,保持江面巡查频率和涉渔违法行为打击力度,重点开展对渔民安全生产督促提醒,查处不穿戴救生衣等违反安全作业、船证不符及不适航作业等行为。临安、余杭、临平等地继续做好苕溪、运河禁渔管理,逐步形成常态化管理执法机制。各地要全力做好2022年杭州亚运期间水上管理措施,提前开展渔船及停泊点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区域渔船管控,确保亚运会顺利召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禁渔期制度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具体行动,对保护和恢复渔业资源,维护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我市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将钱塘江、苕溪、运河流域禁渔列为本地本部门年度重点工作和渔业管理的长期任务。为确保2022年禁渔工作顺利实施,市局成立以分管领导和农业综合执法队主要领导为组长,市局渔业渔政渔港处和渔业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各区(县、市)渔业主管局分管领导为成员的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禁渔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注重工作实效

各地要切实抓好禁渔工作的前期宣传、禁渔期间行政执法、钱塘江流域渔船管控和开渔后渔船安全生产监管等工作,确保禁渔管理取得实效:一是确保辖区渔民禁渔制度执行率100%,社会公众知晓率进一步提升;二是严格渔船管控,实现禁渔期间“江面无生产作业渔船”和渔船停泊期间低事故率的管理目标;三是加强执法查处,渔业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渔业行政处罚规范实施,涉刑违法行为一律受到严厉打击;四是深入排查指导,开渔后生产管理及时跟进,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五是建立和完善禁渔长效管理机制,实现苕溪、运河流域禁渔区常态化管控。

(三)建立协作机制

各地要加强对各类相关执法力量的协调,形成严管严控的禁渔执法管理合力。依托河长制管理体系,建立县、乡镇(街道)、村(居)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做到“全面覆盖、边界清晰”;加强与公安、海事、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执法联动,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禁渔执法检查,进一步理清工作职责和管辖水域,确保禁渔水域执法全覆盖;充分调动社会群众及公益组织力量,拓宽违法信息来源渠道,充实日常检查力量,营造全社会爱渔护渔良好氛围;畅通行刑衔接,明确行刑打击范围和部门分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信息互通、协调等联动工作机制,有效打击电毒炸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刑事案件;汇聚现有禁渔范围的监控视频,加快视频监控、无人机等现代化科技装备在实际执法工作中的运用,有效提升禁渔管理水平。

(四)及时报送信息

各地要及时总结禁渔成效、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工作举措,建立全市禁渔工作联络员制度。请各地于2月28日前,将联络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市局。禁渔期间,请各地的联络员按附件要求及时报送表格、数据。

联系人: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俞柏苏,电话:86080857。

附件:1.杭州市2022年钱塘江流域禁渔制度宣传和渔船编

组集中停泊情况统计表 

2.杭州市2022年钱塘江流域禁渔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2月14日


附件1

杭州市2022年钱塘江流域禁渔制度宣传

和渔船编组集中停泊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内容

数据

备注

宣传教育

召开钱塘江禁渔政策宣讲会

共 期,参训人员   人次


张贴禁渔通告


悬挂横幅


发放禁渔宣传册等资料


签订渔民承诺书


发放告渔民的一份封信


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


设立和公开举报电话


填写举报电话号码

渔船编组情况

设立渔船编组

编组组长姓名及联系方式一并上报。

设立渔船集中停泊点

入驻集中停泊点渔船


是否建立渔民自我管理机制



是否建立集中停泊点定点定期巡查机制



备注:3月5日前报送此表。

附件2

杭州市2022年钱塘江流域禁渔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检查监督情况

宣传情况

组织检查行动(次)

参加检查车辆(辆次)

参加检查船艇(艘次)

参加检查人员(人次)

受理举报(起)

查处举报(起)

电视台报道(次)

电台报道(次)

报纸刊登文章(篇)

发放宣传资料(份)

张贴标语(幅)

出动宣传车船(次)













处罚情况

行政处罚案件总数(件)

案件分类

没收违法捕捞渔获物数量(公斤)

没收违法销售渔获物数量(公斤)

没收“三无”船只(艘)

行政处罚(人次)

罚款(万元)

移送司法处罚案件(件)

移送司法处理人员(人次)

违禁捕捞案(件)

涉渔“三无”船舶案(件)

电鱼案(件)

毒鱼案(件)

炸鱼案(件)



























审核人:             填报人:                     联系电话:

说明:数据统计表请于每月28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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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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