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农办〔2022〕23号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开展2022年度市级“菜篮子”基地
重新认定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5-06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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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为稳步推进我市“菜篮子”建设工程,进一步压紧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通过提档升级规模生产基地,切实提升“菜篮子”产品应急保供能力,经研究,决定对近几年全市范围内建设提升的“菜篮子”基地开展新一轮的重新认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1.《关于重新认定市级“菜篮子”基地的通知》(杭菜办〔2018〕4号)公布的市级“菜篮子”基地;
2.近年来通过各级财政资金扶持建设的规模“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
二、认定标准
1.生产正常。基地未被拆迁、土地未被征用;种植大棚、养殖栏舍、水产池塘等符合正常生产所需,种植或养殖规模未明显缩小,生产能力与基地规模相匹配。
2.主业突出。蔬菜(食用菌)基地内蔬菜种植(食用菌棒栽培)面积达90%以上,叶菜基地复种指数达300%以上,未改种果树、玉米、番薯等其他作物,未出现土地长期抛荒现象;养殖基地内畜禽、水产等主导品种突出,符合基地性质。
3.经营集中。基地建设主体为公司或家庭农场,以自有经营为主,未出现土地分包、化整为零或实际田块已转租、实际生产已分散等情况。基地建设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不存在合作组织内部成员间无产销联结关系,组织机构有名无实等情况;实现统一提供农药、肥料等农资,并集中销售“菜篮子”产品。
4.管理规范。基地生产经营管理制度齐全,人员配置到位,生产记录完善,产地准出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等日常管理规范,近三年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
三、认定程序
1.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认定范围内的“菜篮子”基地,按认定标准进行打分,筛选确定初步认定名单,于4月25日前按产业类型(蔬菜、畜禽、水产)分别报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相关产业处室。
2.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相关产业处室对各地上报的认定信息进行抽查复核,4月30日前将审核结果报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3.市“菜篮子”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文认定。
四、有关要求
请各地安排专人按时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不明事宜请与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相关产业处室联系(种植业和种业处:王国海,85259412;畜牧兽医处:吾冠西,85259447;渔业渔政渔港处:唐岚,85259486。)
附件:1.市级“菜篮子”基地认定评分表
2.通过区县认定的市级“菜篮子”基地汇总表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2年4月13日
附件1
市级“菜篮子”基地认定评分表
基地名称:
评分标准 | 分值 | 评分 | |
生产正常 | 基地未被拆迁、土地未被征用,或已重新流转相当规模的土地; | 20 | |
种植大棚、养殖栏舍、水产池塘等符合正常生产所需,未被大面积拆除填埋; | 20 | ||
种植或养殖规模未明显缩小,生产能力与基地规模相匹配。 | 10 | ||
主业突出 | 蔬菜(食用菌)基地内蔬菜种植(食用菌棒栽培)面积达90%以上,叶菜基地复种指数达300%以上,未改种果树、玉米、番薯等其他作物,未出现土地长期抛荒现象;养殖基地内畜禽、水产等主导品种突出,符合基地性质。 | 20 | |
集中经营 | 基地建设主体为公司或家庭农场的,以自有经营为主,未出现土地分包、化整为零或实际田块已转租、实际生产已分散等情况。基地建设主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不存在合作组织内部成员间无产销联结关系,组织机构有名无实等情况;实现统一提供农药、肥料等农资,并集中销售“菜篮子”产品。 | 10 | |
管理规范 | 基地生产经营管理制度齐全,人员配置到位,生产记录完善,产地准出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使用等日常管理规范,近三年未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事件。 | 20 | |
合 计 | 100 |
备注:90分以上为“认定通过”。
附件2
通过区县认定的市级“菜篮子”基地汇总表
报送单位(盖章):
序号 | 基地 名称 | 基地 地址 | 建设 主体 | 主导 产品 | 基地 规模 | 年均 产能 | 负责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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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基地规模”指用于“菜篮子”产品生产的土地面积(亩)、设施面积(亩)、畜禽存出栏量(万头\万羽\万只)。2、“年均产能”指基地每年产出“菜篮子”产品总量。3、表格可自行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