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策文件及解读>政策解读(文字)
索引号: 002489698/2023-000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农〔2023〕2号 公开日期: 2023-01-19
发布单位: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西湖龙井茶防伪溯源专用标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考察杭州期间“提升龙井茶的品质,注重品牌保护”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准确落实2022年实施的《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精准把握西湖龙井专用标识这一品牌保护的核心要素,破解相关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的现实瓶颈,进一步建立西湖龙井专用标识闭环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办法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杭州西湖龙井茶保护和管理实际予以制定。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1.专用标识分类。西湖龙井防伪溯源专用标识(以下简称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分为“证明标N(茶农用)”和“证明标Q(企业用)”两种样式。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应当清晰,包含使用主体、年份、规格、编号、防伪信息等内容。

2.数量核定。由区、镇、村三级对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的茶地权属、茶品种、茶产量等基础数据进行核定,由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基础数据库进行更新维护。

3.标识规格和制作。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样式,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规格:“证明标N(茶农用)”每枚标识规格为125g、250g,“证明标Q(企业用)”每枚标识规格分为20g、30g、50g、100g、125g、150g、200g和250g八种。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相关规格。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印制。

4.发放和申领。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根据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电子账户中核定的数量,按需按实领取西湖龙井专用标识。茶企(或组织)之间、茶企(或组织)和茶农之间的西湖龙井茶交易,应当直接等量划转西湖龙井茶数字化管理系统中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数据,不得直接交易西湖龙井专用标识。

5.退还和销毁。西湖龙井茶生产经营者已经领取但在申领年度内未使用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在茶叶销售结束后应当及时退还。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销毁多余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

6.监督管理。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相关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应加强对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监督管理,根据职责及时处理西湖龙井专用标识违规行为,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

四、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西湖龙井茶包装销售的,应当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西湖龙井专用标识。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的,应当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西湖龙井专用标识印制、申领、发放、使用、回收、保管、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种植业和种业处 钮杭,联系方式:0571-85256948。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