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拖拉机改装成“观光小火车”?构成违法!
- 发布日期:2023-05-26 15:26
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2023年5月4日,临安区农业农村局会同交通、应急、公安以及清凉峰镇政府相关部门,对杭州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联合执法检查。经查,该公司通过网络平台购入两台小型拖拉机,并将其改装作为两台“观光小火车”的牵引动力,购入后未到所在地农机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也未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执法人员当场要求该公司暂停使用。
处罚结果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5月10日,临安区农业农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补办登记手续,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当事人承诺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并不再将小型拖拉机作为观光小火车牵引动力使用。
5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责令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发现两台涉案拖拉机经安全检验不合格,无法办理登记手续,当事人已自行进行了拆解报废,主动消除安全隐患。考虑到当事人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临安区农业农村局于当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该案是我市农业执法部门查处的首起拖拉机作为牵引动力使用的违法案件,且以拖拉机等农机为牵引动力对载人观光旅游造成较大安全隐患。本案虽对当事人不予处罚,但当事人的行为其实质仍是一种违法行为,极易引发农机安全事故。农业农村部门将继续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加大对此类行为的检查和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