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698/2024-000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农〔2024〕54号 | 公开日期: | 2024-12-02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杭州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4-12-03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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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包容审慎执法相关要求,优化农业农村领域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具体要求,在贯彻执行皖沪苏浙四省司法和农业农村部门联合制定的长三角区域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第一批适用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执法监管事项清单和首次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及我局公布的第一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基础上,结合前述清单的实施情况和我市农业农村条线执法实际,制定了《杭州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批)》(以下简称《清单(第二批)》)。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了《清单(第二批)》。
三、主要内容
《清单(第二批)》采用表格形式,明确了我市第二批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具体事项、适用条件、法律依据等内容。其中,《清单(第二批)》设定的不予行政处罚事项主要涉及农业投入品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渔业等方面,共6项。
四、关键词解释
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
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
五、实施时间
自2025年1月2日起实施。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解读人:殷晔颖
联系方式:0571-87298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