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饮用水水源,杭州农业开出首张罚单!
- 发布日期:2024-12-09 09:44
食以水为先,水以净为本。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任务。
为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切实保障群众饮水安全,《农药管理条例》等多部法律法规都制定了禁止性规定,其中有一条就是“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案情简要
2024年5月,接群众举报,余杭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余杭区某家庭农场进行现场勘查和调查。经查,该农场经营的60余亩果园位于某水库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农场的农事档案记录了农药使用情况,且农场仓库中发现有多品种的未开封农药和已开封农药。
处罚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经水质监测当事人出水口的水质为Ⅲ类,幸未造成严重后果,余杭区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法条链接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保护环境,保护有益生物和珍稀物种,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四项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市农业执法部门查处的首起农药使用者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行政处罚案件,对规范、安全使用农药,切实保障饮水安全具有典型意义。
信息来源:杭州市农业行政执法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