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6-09-09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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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25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4〕3号)相关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杭州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2026年6月30日
杭州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2026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各种突发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科学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4〕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机安全生产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4事故分级
农机事故(Ⅱ级)、较大农机事故(Ⅲ级)和一般农机事故(Ⅳ级)。
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工作原则
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工配合、协调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工作机构
在杭州市农机渔业专业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分管农机安全的局领导兼任组长,成员由局农业机械化与数字化处、质量与安全监管处等负责人兼任,下设办公室在局农业机械化与数字化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其中较大农机事故负责组织、协调工作,重大及以上农机事故负责做好协助工作,一般农机事故负责做好指导工作;负责接收农机事故信息并提出处置意见,起草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提出修订意见,组织和指导全市农机安全生产应急处置宣传、培训和演练,总结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成立本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一般农机事故处置工作,协助处置较大以上农机事故。
2.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和救援力量以属地为主。按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农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农机事故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协调事故处置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本级和上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报告事故进展及救援情况等相关工作,并视情设置综合协调、现场救援、事故处理和后勤保障等处置小组。较大农机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和各处置小组组长按有关规定任命。
2.2.1综合协调小组
综合协调小组具体负责与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公安、卫健、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救治,事故事态及有关责任人得到控制,事故信息得以及时上报;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避免发生上访等事件。
2.2.2现场救援小组
现场救援小组具体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员及财产,事故涉及危化品安全隐患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封锁危险场所,疏散人员,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2.2.3事故处理小组
事故处理小组具体负责收集事故现场第一手勘查资料和事故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制作现场笔录;查清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各当事人的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查明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按需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评判和定性等,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2.4后勤保障小组
后勤保障小组负责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装备以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食宿、通信及交通等应急保障工作。
3.预防、预警和报告机制
3.1事故预防
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机制,加强农机隐患排查治理,有针对性地制定和落实农机事故防范对策,严格办理农机牌证和开展检验工作,加大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加快农业机械淘汰更新,不断提升农机事故预防控制能力。
3.2预警行动
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接到可能导致一般以上农机事故信息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汇报反映,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措施。
3.3信息报告
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农机事故报案电话,建立值班制度,接到事故报告并核实后,迅速将事故情况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措施。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农机事故报案电话:17357110729、0571-85259499(传真)。
经核实,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的,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和市级农机主管部门。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力争1小时内报告。
经核实,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上级(包括县级向省级)农机主管部门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并逐级上传《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快速报表》(见附件),在事发1小时内、争取30分钟内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农业机械化与数字化处,并在事发2小时、力争1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每级上报的间隔时间不超过1小时。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按照事故的等级及伤亡情况,市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级别。发现或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后,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农机事故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当农机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恶化,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级别。
4.1.1 Ⅳ级响应
核定为一般农机事故的,由事发地县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其中,造成2人死亡或5—9人重伤的,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派出工作人员指导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4.1.2 Ⅲ级响应
核定为较大农机事故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报同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启动Ⅲ级响应,并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主要领导带领工作组相关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事发地县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立即启动预案,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其中,造成5—9人死亡或15—49人重伤的,报请省农业农村厅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派出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处理。
4.1.3 Ⅱ、I级响应
核定为重大农机事故需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和核定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需启动I级响应的,市、事发地县两级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按《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浙农机发〔2024〕3号)要求启动相应预案,按照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配合有关部门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4.2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在事发地人民政府部署工作前,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到达之前,由下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应派人立即赶赴现场,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及时组织抢救受伤受困人员,保护事故现场,全力控制农机事故发展态势,控制事故农业机械和驾驶(操作)人员,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4.3现场处置
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应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加强与公安、急救、消防、应急管理、保险等部门或机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4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时,应按规定由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4.5响应终止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和隐患已经消除,或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后,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终止响应,恢复农机安全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农机主管部门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汇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处理农机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5.2总结报告
农机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应当及时复盘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过程,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形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并报上级农机主管部门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6.保障措施
6.1队伍保障
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落实工作职责,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及时完善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农机事故应急观摩演练,锤炼救援队伍素质,提高快速反应和救援处置能力。
6.2资金、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确保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资金,落实演练、宣传培训经费,保障应急救援交通车辆。做好日常农机事故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确保应急响应装备器材齐全完好,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
6.3协作部门保障
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与公安交通、卫健等部门应急预案的对接,确保不同级别的农机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涉及的救护、治安、交通道路管制等工作能迅速有序展开,伤员能迅速送治,救援物资、器材和救援人员运送能及时到位。
6.4技术保障
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可按需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理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涉及农机事故的技术鉴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6.5奖励与责任
对在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对在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给予处罚、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或应急救援实施情况发生调整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修订完善。
7.2有关规定
(1)发生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按照《浙江省道路交通伤亡事故领导干部到场暂行规定》,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相应级别的领导必须到现场。
(2)市、县农机主管部门得到发生较大以上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信息或接到相关部门情况通报的,事故快速报告参照以上第3.3条规定执行。
(3)发生较大以上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地县、市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在得到信息或接到相关部门情况通报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其中,发生死亡5—9人较大事故及以上事故的,报请省农业农村厅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当地政府要求农机主管部门配合处理的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市、县两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修订〈杭州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杭农办〔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快速报表
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快速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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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单位 | 肇事人姓名 | 性别 | ||||||
肇事单位地址 | 肇事人 身份证号码 | |||||||
农机机型、 车牌型号 | 号牌号码 | |||||||
注册登记单位 | 发生事故时间 | |||||||
发生事故地点 | 死亡人数 (人) | |||||||
受伤人数 (人) | 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 | |||||||
事故简况 | ||||||||
事故责任认定 | ||||||||
事故现场处理及救援情况 | ||||||||
填报人 | 联系电话 | 单位负责人 | ||||||
报出时间 | ||||||||
注:报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农业机械化与数字化处,市级值班电话:17357110729、0571-85259499(传真)。
省级电话:0571-86757982,86757983,86757992(传真)。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预案(2026年修订)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