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698/2023-00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农〔2023〕52号 | 公开日期: | 2024-01-04 |
发布单位: | 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有效性: | 有效 | 关联类型: |
《杭州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2024-01-04 1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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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实施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有效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杭州市农业农村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二、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包含《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和《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4个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32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予以细化、量化,具体为:对《杭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规定》设定的10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进行了细化,对《杭州市家畜屠宰管理条例》设定的15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进行了细化,对《杭州市西湖龙井茶基地保护条例》设定的5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进行了细化,对《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设定的2项违法行为的处罚裁量进行了细化。同时,《裁量基准》通过清单形式,明确了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
三、实施时间
本《裁量基准》自2024年1月30日起实施,《关于印发<杭州市农业(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杭农〔2016〕134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农业农村局(杭州市乡村振兴局)
解读人:殷晔颖
联系方式:0571-87298399